痛惜!广州一女学生宿舍产下女婴丢弃致垃圾桶,致女婴死亡!
广州一名女学生
在宿舍卫生间产下女婴,
并丢弃在垃圾桶,致其死亡。
近日,广州一区法院
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。
据了解,陆某生于2002年,中专文化。
2020年7月28日6时许,陆某在广州市某女生宿舍5楼卫生间内,诞下一名女婴后,将女婴丢弃于卫生间垃圾桶内,致该女婴死亡。
经鉴定,上述女婴符合呼吸道受压迫或阻塞,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。同年7月31日12时许,陆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。
公诉机关指控认为,陆某故意杀人,情节较轻,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。陆某犯罪后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陆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建议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陆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,请求对其轻判,让其回校读书完成学业。
其辩护人认为
陆某案发时刚满18岁,还是学校的在校学生,尚未步入社会,处于懵懵懂懂的年纪,没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和能力。陆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,主观恶性不深。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自愿认罪。其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,是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,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并在庭审过程中,自愿认罪。恳请法院对陆某从轻或减轻处罚,依法给予判处缓刑。
法院认为
陆某因害怕被人发现而将婴儿丢弃,致婴儿死亡,情节较轻。陆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陆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辩护人提出陆某具有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,法院予以采纳。综合全案的性质、危害后果及陆某的认罪态度,考虑到陆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岁,年龄较小,心智不成熟,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,且属在校学生,决定对陆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法院于是判决,陆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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